道路用地容積移轉法拍撿便宜血本無歸大翻車提告國賠敗訴 本文整理分享自M傳媒 賣厝阿明 原本以為標到法拍道路地可以大賺一筆,結果竟是噩夢一場!投標人劉姓、張姓男子112年以301萬餘元標下桃園中壢區興南段大同路一筆29平方公尺的道路用地,原以為是公共設施保留地,可辦理容積移轉,隨即以476萬餘元高價轉售他人。不料事後才發現,這筆地早在民國61年間就已由政府協議價購,根本無法容移,買賣當場破局。兩人向桃園市政府提告國賠,一審敗訴;上訴二審後,高等法院更直接點出你們告錯人了,裁定駁回上訴。

以為撿到寶,結果是塊「廢地」
判決指出這筆土地位於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,原登記在彭姓女子名下,因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桃園地院於2023年8月進行第三次拍賣。當時拍賣公告記載土地為「道路用地」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(民國61年2月26日)道路用地,屬公共設施用地,取得方式為「徵收、協議價購」,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。 僅供應買人參考,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。
劉、張兩人主張,因土地所有權仍登記在私人名下,直覺認為政府尚未取得,屬於「可辦理容積移轉的公共設施保留地」,便以301萬888元聯手得標,隨後以476萬7600元轉售第三人。直到準備辦理過戶時,才驚覺該地早在61年前就被政府協議價購,因而不具容積移轉資格,買賣契約被迫解除,預期的175萬利潤瞬間化為烏有。
一審判決:公告寫得很清楚,是你自己不看!
兩人認為桃市府公務員明知土地已協議價購,卻未在法院函詢時完整揭露,導致他們誤判,因此提起國賠,一審各求償150萬餘元。
不過,桃園地院一審認為,拍賣公告已明確記載土地屬「公共設施用地」,並提醒投標人土地可能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容積移轉,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。兩人投標前未進一步查詢,且原先聲稱地政機關拒絕過戶,後來又改口是得知不能容移後自行解除買賣,前後說法不一。法官因此認定桃市府沒有故意隱匿或過失漏未回覆,判決駁回。
二審逆轉:求償對象搞錯了!應該告「都發局」
兩人上訴二審後改變策略,改主張因買賣契約解除,損失的是「預期可獲利益」175萬6712元,要求桃市府賠償。 高等法院合議庭直接從「賠償義務機關」的認定上打臉。高院指出,兩人指控的是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屬公務員,接獲法院函詢後,明知土地已辦理協議價購卻未據實回覆。然而,都發局具有獨立的組織法規、編制、預算及印信,能以自己名義對外行文,屬於「具有獨立權限的行政機關」。依《國家賠償法》規定,若主張都發局公務員執行職務造成損害,賠償義務機關應是「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」,而不是「桃園市政府」。因此認定兩人求償對象不適法,直接駁回上訴。
專家提醒:法拍地藏玄機,投標前必查「這3件事」
這起案例告訴投資人,法拍市場雖然有低價撿便宜的機會,但背後的法律風險極高。法拍專家與地政士建議,在投標道路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前,務必確認以下三點:
- 查閱土地登記謄本與地籍圖:確認土地是否還有「協議價購」或其他限制登記。
- 向主管機關函詢:直接向都發局或工務局確認該地是否仍具備容積移轉資格,不能只看拍賣公告。
- 別被「私人登記」騙了:所有權登記在私人名下,不代表政府沒有取得權利(例如協議價購後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),這正是本案最大的陷阱。




